民生東路都更地主問答

地主問答

民生東路都更案,地主最常問的問題

針對近期流傳的幾項疑慮,我們依合建契約的正式條文逐項說明,並標示對應條號,歡迎對照契約原文查閱。

我們再次鄭重承諾

資金沒有到位,不拆屋。銀行融資沒有落實,不開工。地主的契約權益,必須受到保障。

品嘉、聖得福都市更新團隊2026 年 10 月 14 日

一、信託

Q為什麼本案現在還沒有辦理信託?是不是「信託黑箱」?

流傳的說法:沒有信託契約就要地主交出土地,建商企圖侵占地主土地。

合建契約與金融機構的信託契約,本來就是不同階段、不同目的的文件,不能混為一談。

在一般都市更新融資實務中,銀行通常要等到都更案的審議進入較成熟階段,例如經都市更新審議大會審議通過後,才會進一步確認融資條件、貸款額度及信託安排;實際介入時點仍須視個案及銀行授信政策而定。信託機構通常由融資銀行指定、協調,或由具信託業務資格的銀行自行承作;信託契約也通常採用金融機構既有的標準契約架構,再依個案條件調整。

本案目前正處於都市更新送件準備階段,最終承貸銀行尚未確定,因此現階段無法提出由該銀行確認的正式信託契約。這是都市更新融資與信託作業的基本常識。

不能因為現階段尚未完成銀行信託契約,就宣稱建商準備侵占地主土地。

一句話

信託要等承貸銀行確定後才能辦理;在銀行貸款取得、資金備齊之前,絕不拆屋開工。

Q信託契約簽訂時,地主會知情、會參與嗎?

合建契約 第八條第一款

契約已明定信託的辦理時點與內容: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送件後,並於確認承辦金融機構後,才依約辦理信託。
  • 信託契約必須由地主共同參與簽署。
  • 信託財產包含地主土地及建商資金。
  • 必須設置信託專戶,約定專款專用。
  • 信託契約必須包含未完工程續建機制。
  • 信託相關費用全部由建商負擔。

契約甚至明定:若信託契約未將地主列為立約當事人,即視為建商違約。

明明規定地主必須親自參與簽署信託契約,不會是地主毫無知情權的「信託黑箱」。

一句話

地主必須親自參與簽署信託契約;未將地主列為立約當事人,就是建商違約。

二、代刻印章

Q代刻印章是不是「空白授權」?建商可以任意處分我的土地嗎?

流傳的說法:代刻印章就是空白授權,建商可以任意處分土地。

契約所附 代刻印章授權書

授權書對印章用途有明文限制:

  • 印章僅能用於都市更新及建築相關行政作業。
  • 授權範圍包括建照申請、變更設計、建物登記、土地合併分割等。
  • 明確排除土地產權移轉相關手續。
  • 用印前必須通知地主。
  • 超越授權範圍並損害地主權益者,建商須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都市更新涉及大量行政申請與建築文件,如果每次行政作業都要求所有地主重新集合辦理,將造成不必要的延誤。因此,有限範圍的代刻印章授權是為了提升行政效率,並不是將地主財產任由建商處分。

本公司也願意進一步將印章保管、用印通知及使用紀錄制度透明化,以消除地主疑慮。

一句話

印章只能用於都更及建築行政作業,明確排除產權移轉;用印前必須通知地主。

三、違約金

Q一戶退約,其他 67 戶每戶都要賠 50 萬元?

流傳的說法:一戶退約,其他 67 戶每戶都要賠 50 萬元。

合建契約 第十一條第三款

該款針對的是個別地主違反契約義務,致使都市更新無法順利進行或阻礙施工、交屋,而且經過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的情況。違約責任必須具備相應的契約條件,並非只要有人表示不同意、提出疑問或依法行使權利,就必須支付違約金。

尤其必須強調:契約並沒有規定一位地主違約,其他守約地主也必須共同支付 50 萬元。條款規範的是違約地主對建商及其他地主可能產生的賠償責任,並非由其他地主共同承擔違約地主的責任。

將這項規定解釋成「一戶退約,其餘 67 戶每戶各賠 50 萬元」,完全顛倒了責任歸屬,也掩蓋了條款原本保障守約地主的目的。

至於個別違約案件是否成立、違約金如何計算及是否應予酌減,仍應依契約、具體事實及相關法律判斷,並非建商可以單方面任意認定。

一句話

違約責任由違約地主自己承擔,契約沒有規定守約地主要共同支付 50 萬元。

四、土地抵押

Q建商可以拿地主土地任意抵押貸款嗎?

流傳的說法:建商可以拿地主土地任意抵押貸款。

合建契約 第十四條第八款

契約明定:除地主原有房地貸款因信託轉貸而轉設定外,建商不得再以地主土地辦理融資貸款或設定抵押。

唯一例外,是取得該名地主另行出具的書面同意。這裡的甲方,指的是涉及該筆土地權利的個別地主,並不是由其他地主代替他同意。

因此,品嘉、聖得福不能僅憑合建契約,就擅自拿地主土地辦理抵押貸款。任何涉及地主土地設定的例外安排,都必須取得相關地主的明確書面同意。

一句話

除原有房貸轉設定外,沒有該名地主本人的書面同意,建商不得以其土地抵押貸款。

五、資金與完工

Q品嘉、聖得福資金不足,會不會變成爛尾樓?

流傳的說法:建商資金不足,可能成為爛尾樓。

對尚未發生的事情作出危言聳聽的推論,不能當成既定事實。都市更新需要龐大資金、專業管理及長期執行能力,任何負責任的建商都必須審慎處理資金籌措與工程風險。

品嘉、聖得福鄭重聲明:在取得銀行貸款、確認改建所需資金已備齊之前,絕不拆除地主現有房屋,也不會貿然開工。換言之,不會在資金尚未落實的情況下,要求地主搬離原有住所。

第十四條第七款第八條合作備忘錄
  • 第十四條第七款:若因建商財務因素或工程嚴重落後,有無法繼續興建之虞時,得由地主及建築經理公司共同選任合格營造廠商,承擔後續工程。
  • 第八條:要求信託契約納入未完工程續建機制。
  • 品嘉建設與聖得福並已另行出具合作備忘錄,表明共同參與本案並承擔完工責任。

任何大型建築工程都不可能宣稱毫無風險;負責任的作法,是事前落實融資、信託、資金控管及續建安排,而不是用未經證實的惡意猜測製造恐慌。

一句話

資金未備齊絕不拆屋、不開工;契約與信託均設有續建機制,兩家公司並以備忘錄共同承擔完工責任。

Q基地太大,建商有能力完成嗎?

流傳的說法:基地太大,建商沒有能力完成。

本案改建基地約 823 坪,並不是外界所渲染的超大型都市更新基地。品嘉、聖得福目前參與整合及規劃的都市更新案件,已有非常多件基地規模大於本案,甚至是數倍之多。

基地大小固然影響規劃及資金需求,但真正決定都市更新能否成功的因素,是整合進度、財務安排、建築規劃、審議程序及工程執行能力。單純以基地面積推論建商必然無法完成工程,欠缺充分依據。

我們願意接受地主對資金與履約能力的合理檢驗。

一句話

本案約 823 坪,我們有多件規模更大的都更案件;歡迎地主合理檢驗我們的資金與履約能力。

六、地主保障

Q地主簽約後,是不是就喪失所有保障?

流傳的說法:地主簽約後就喪失所有保障。

契約中有保障地主的具體約定,例如:

條號對地主的保障
第六條建商未依約申請開工、無故停工或逾期完工,須依契約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第四款建商違反契約義務,經書面催告仍未改善,應依約支付 50 萬元違約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第七款建商逾期申請建照、開工或完工時,原則上須按地主分回房屋市價每日萬分之二計算賠償,契約另有除外事由。
第十三條建商因故意或過失違約,經催告仍未履行時,地主得依約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第十款地主得就合建契約約定的分回條件與政府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擇優適用,但須遵守該款所訂的相關條件。
第十四條第十一款後續簽約地主若取得更優惠的契約條款,先簽約地主亦得比照適用。

本公司合建契約係由專業律師草擬,並曾經多位律師,包括地主自行委託的律師審閱,契約對雙方權利義務均有具體規範。我們不認為契約完全沒有改善空間,也願意就合理疑慮進行說明與協商。

一句話

違約金、逾期賠償、解除契約、擇優適用、比照優惠條款,都是契約明文約定的地主保障。

七、我們的立場與承諾

都市更新涉及眾多地主的財產權益與長期居住安全,任何疑問都應該受到認真對待。反對都市更新,是地主可以表達的立場;提出合理質疑,也應受到尊重。但是,反對不等於可以任意扭曲契約,更不代表可以將尚未發生的情況描述成既定事實。我們呼籲相關人士:

  1. 停止以片面摘錄、錯誤解讀方式散布合建契約內容。
  2. 對已發布的不正確資訊,應主動更正,避免繼續誤導地主。
  3. 若對契約有疑問,歡迎提出完整條文及具體問題,由雙方依契約及法律進行公開、理性討論。
  4. 勿以未經證實的財務指控或誇大風險的方式,造成已簽約地主恐慌。

本公司對於善意批評與合理質疑,一向願意溝通;但對於經查證確屬故意捏造、持續散布並造成損害的不實資訊,已蒐集相關證據,並將依法維護公司及地主權益。

品嘉建設推動都市更新,不是為了讓地主承擔無法控制的風險,而是希望透過專業整合、資金籌措、建築規劃及施工管理,讓老舊房屋獲得安全、合理且有價值的重建機會。我們會繼續推動本案,依都市更新審議、銀行授信及信託作業的實際進度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並以契約、事實及具體行動,回應地主的合理疑問。